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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寨下、古镇小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08-23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定区寨下、古镇小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永定区寨下、古镇小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寨下、古镇小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根据《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综〔2012〕46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2〕47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2〕208号)及《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14〕2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批次面向社会配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寨下、古镇小区;户型有二房一厅一厨一卫和一房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二、租金标准 

  永定区寨下、古镇小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项目 

  名称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保障面积内 

  保障面积外 

  保障面积内 

  保障面积外 

  城镇低保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 

  寨下小区 

  1 

  2 

  2.5 

  3 

  5 

  古镇小区 

  1 

  2 

  2.5 

  待区物价部门确定 

  三、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本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永定区(不含列入龙岩市经开区管理的高陂镇、坎市镇、培丰镇、虎岗镇)(下同)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申请之日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或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车库、写字楼等);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及领取住房工龄补偿;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8)单身男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单身女申请人必须年满28周岁。

  (二)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和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取得永定区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永定区居住或工作;

  (2)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119808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毕业在永定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不满5年;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的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

  (3)申请人在永定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并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永定区有稳定职业,并在永定区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含)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永定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并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或在福建永定电子政务网(网址:www.fjyd.gov.cn)—“专题专栏”—“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下载申请审批表(注: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应下载相对应的申请审批表),表格填好后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单位核实(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

  (二)审核 

  1.社区居委会(村)、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状况、学历、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收入、住房和其他财产、车辆情况负责核实,并在社区居委会(村)、单位的公共场所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公示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申请人户口或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所填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公共场所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申请资料及公示表统一报送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三)复审 

  1.民政、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市场监管、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交警等部门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产状况、车辆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2.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复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情况提交永定区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

  (四)公示 

  对经申请、审核、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福建永定电子政务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认定,进入配租环节。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证明(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出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单身的需提供单身或未再婚证明(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3.城镇低保家庭需提供有效的城镇低保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村)出具的家庭年度总收入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状况、机动车辆和非居住类房屋情况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办人签名;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经办人和盖审核单位公章。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身的需提供单身或未再婚证明(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2.申请人学历和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社保部门出具);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机动车辆和非居住类房屋情况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办人签名;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经办人和盖审核单位公章。

  七、配租办法 

  1.本批次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仅配租一房一厅一厨一卫户型,此户型不足时,才参与配租二房一厅一厨一卫户型。

  2.本批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然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 

  3.当房源不够同等类别配租家庭时,将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对象。 

  4.当廉租住房房源有剩余时,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配租。 

  八、相关规定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与申请人隔代关系不能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和车辆情况,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曾放弃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权利且未满三周年的不得参与本批次保障性住房申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无固定收入年龄60周岁以下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学龄前儿童及患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1230 元/人·月计收入。 

  5.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转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住房用途。

  6.配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违规转租、闲置、出借的;擅自装修或改变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或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将取消租赁合同,收回其配租住房。

  7.各单位、居委会(村)、乡(镇、街道)应严把审核关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单位、居委会(村)、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真实性负责,对审核差错率高的单位、居委会(村)、乡(镇、街道)将予以通报批评,差错率连续居高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九、本实施方案由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附:永定区寨下廉租住房租赁申请审批表1.doc

        中等偏下收入2.doc

        新就业人员3.doc

        外来务工人员4.doc

        公示表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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